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并且会计核算健全,能正确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具体包括∶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的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是指该类纳税人的全部年应纳税销售额中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超过百分之五十,批发或零售货物的销售额不到百分之五十。
(二)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的。
(三)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非商贸企业),税务机关对其预计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纳税人开业满一年后,应根据实际年应税销售额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正式认定手续。其开业后的实际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年应纳税销售额30万元以上的,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核算销项税、进项税和应纳税额以及报送纳税资料的,可以继续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四)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小规模企业或企业性单位,年应纳税销售额30万元以上的,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核算销项税、进项税和应纳税额以及报送纳税资料的,可以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五)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但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但分支机构属于小规模商品流通企业,该分支机构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六)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均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个体经营者主动申请认定,则通过县(市、区)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符合条件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七)下列纳税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1.除个体经营者以外的其他个人;
2.非企业性单位;
3.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或企业性单位
4.已开业的小规模商业企业,凡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均应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征收增值税。
二、认定地点
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依照一般纳税人认定办法向其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一般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三、认定时间
1.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
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2.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
已开业的当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的小规模企业,应在次年一月底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
四、认定资料
企业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应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二)纳税人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租用个人经营场所需同时提供产权证明)复印件;
(三)会计人员任职资格证。
(四)实行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需提供总机构一般纳税人证明复印件;
(五)个体工商户提供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
(六)出口企业提供商务部或授权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加盖备案登记的有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七)新办小型商贸企业提供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
(八)直接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的新办大型商贸企业提供验资报告;
(九)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五、认定权限和程序
(一)认定权限
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审批权限,在县级以上税务机关。
(二)认定程序
主管税务机关在初步审核企业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后,发给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两份,企业如实填写。
对于企业填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完毕。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作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证件。审批后,认定表一份交基层征收机关,一份退企业留存。
六、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1.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180万元以上的新办小型商贸企业(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也可认定其为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2.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中只从事货物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专用发票的企业,为解决出口退税问题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案头审计,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符合企业设立的有关规定,并有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的,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后企业若要经营进口业务或内贸业务要求使用专用发票,则须重新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口企业在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供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对外贸易部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有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作为申请认定的必报资料。
3.对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即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直接进入辅导期,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4.对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人员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5.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在辅导期结束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