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么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是为了保证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对涉及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的产品、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影响生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产品,以及法律法规要求依照《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确认其具备持续稳定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并颁发生产许可证证书,允许其生产的一种行政许可制度。该制度规定,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条件,并按规定程序取得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关产品的生产活动。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需要每年度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企业自查报告;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组织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要求生产企业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不得降低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目前,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为国家质检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为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
2. 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范围?
根据《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1)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
(2)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3)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
(4)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
(5)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
(6)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
目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包括6大类78小类。
3.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产品目录是如何管理的?
根据《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国家质检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进行评价、调整和逐步缩减,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凡是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企业,必须遵守《管理条例》,生产未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企业,则不适用《管理条例》。
4.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适用范围是什么?
根据《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应当遵守《管理条例》。对列入目录产品的进出口管理应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因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适用范围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包括领土、领空和领海。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领空和领海范围内生产、销售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都必须遵守《管理条例》,其生产、销售和经营性使用的活动,都适用《管理条例》的规定。但是按照我国宪法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我国的台湾省不适用《管理条例》。
(2)从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主体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3)企业在境内生产,其产品全部出口者,不适用《管理条例》。如有出口转内销的产品,则该企业可以不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但应当遵守有关这类产品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并具有完善的相关手续。
(4)企业从境外进口半成品或零部件,在境内加工或组装成列入目录的产品并销售的,适用《管理条例》。企业在境外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在境内销售,不适用《管理条例》,但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5)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管理条例》中“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是指企业在从事生产、为社会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时,要消耗和使用列入目录的产品。
(6)销售企业虽然不需要按《管理条例》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但在销售列入目录的产品时应当遵守《管理条例》的规定。例如,销售化妆品的经销商,则必须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验明产品标识,所销售的化妆品必须标明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7)对列入目录产品的进出口管理应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其含义有两个方面:一是生产列入目录产品,全部用于出口的,不需要取得生产许可证,但要遵守产品出口管理的法律法规;二是既在国内生产,又在国内销售列入目录产品的,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
5. 如何界定无证生产、无证产品?
根据《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因此,擅自生产、销售产品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其生产行为视为无证生产,其生产的产品视为无证产品。另外,取得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如果增加产品单元、规格型号、生产基地或者产品升级,应当依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增加产品单元、规格型号、生产基地或者产品升级,企业未按规定申请办理的或者经审查不予许可的,其相应的产品或者生产基地生产的产品为无证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1)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受理生产许可申请决定之日起至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止,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不视为无证生产,其生产的产品不视为无证产品,但必须按照规定,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产品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
(2)正在生产的产品被列入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期限,申请取得相应产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逾期未申请取得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的,视为无证生产,其生产的产品为无证产品。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生产许可证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6. 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1) 负责受理申证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
(2) 组织或负责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进行产品实施细则宣贯、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抽样;
(3) 承担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发证产品的受理、审查、批准、发证工作;
(1)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列入目录管理产品的生产企业情况进行摸底调查;
(2)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许可证工作的监督管理;
(3) 负责对涉嫌违反《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4) 完成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7. 如何获知申请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有关信息?
根据《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依据、产品目录、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要求等,可以从以下渠道获知:
(1)报刊公告,如《中国质量报》等;
(2)网络查询,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查询;
(3)向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咨询。
8. 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是:
(1)有营业执照;
(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9. 什么是产品实施细则?
产品实施细则是指针对具体列入目录产品,根据《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标准以及相关文件的规定,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制定并发布、具体指导产品发证工作的、可操作的技术法规。
10. 产品实施细则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产品实施细则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总则
产品实施细则制定的依据及产品单元划分。
(2) 工作机构
工作机构的设立、职责及联系方式。
(3) 许可程序
①申请和受理
申请、受理的程序和要求。
②企业实地核查
企业实地核查的程序和要求。
③产品抽样与检验
产品抽样与检验的程序和要求。
④审定和发证
审定和发证的程序和要求。
⑤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集团公司办理生产许可证的程序和要求。
(4) 审查要求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包括生产该产品必备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该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等。
(5) 证书和标志
①证书
证书正本和副本的基本内容;
证书变更的程序和要求。在生产许可证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增加产品单元、规格型号或产品升级、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发生变化、企业名称变更及证书补领等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或标准的变化,办理生产许可证变更的要求和程序。
②标志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后对产品标识的要求。
(6) 委托加工备案
委托加工企业办理委托加工备案的程序和要求。
(7) 收费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收费依据、项目和标准。
(8) 工作人员守则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工作纪律。
11. 对申请企业的营业执照有何要求?
申请企业的营业执照应为合法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申请企业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覆盖其申请取证的产品,并且在有效期内。
持有非法人营业执照,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应由其上级法人单位与其一起申请,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 对申请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何要求?
根据《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申请企业应当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企业的人员素质是决定企业能否生产合格产品的重要因素之一。企业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这些专业技术人员应掌握申证产品的专业基础知识,熟悉生产产品的质量特性和生产加工工艺技术要求,掌握该产品的检验检疫方法,具备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和经验,能够满足相关岗位的专业能力要求等。国家对从业人员或岗位有相应职业资格要求或其他方面规定的,还应符合相关规定。对申请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具体要求在产品实施细则中予以规定。
13. 对申请企业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有何要求?
根据《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应当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保证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具有持续稳定生产质量合格产品的能力,能够通过相应的检验检疫手段识别出其生产产品的质量和卫生状况。生产加工和检验检疫的能力包括生产所需的环境、场所、设施、设备和工艺装备等。企业要根据申证产品的具体要求,配备相应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以及检验检疫仪器,并且其数量、规格、能力范围及精度等能够符合生产工艺及检验检疫的要求。对企业必备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的具体要求在产品实施细则中予以规定。
14. 对申请企业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有何要求?
根据《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申请企业应当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技术文件是为了有效地组织生产、指导生产,保证生产产品的质量,是企业开展正常生产活动的依据。具体有标准文件、设计文件、产品图样、工艺文件、检验文件等。申请企业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要根据生产加工产品的难易程度以及人员的素质等因素来制定,要与所生产的产品相适应,保证技术文件的完整、齐全、统一及正确性,使其能够有效地起到组织指导生产、保证产品质量的作用。对申请企业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的具体要求在产品实施细则中予以规定。
15. 对申请企业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有何要求?
根据《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申请企业应当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是企业长期稳定生产合格产品的基础。作为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用制度来指导、规范各个方面的管理行为,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申请企业为了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应结合本单位情况和申证产品的生产技术管理要求,不断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在这些管理制度和文件中应该明确每个工作岗位的质量职责和活动程序,以此作为岗位考核的依据。对申请企业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的具体要求在产品实施细则中予以规定。
16. 对申请企业的产品有何要求?
根据《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申请企业的产品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产品标准是对产品的结构、规格、质量、检验方法所做的技术规定。产品标准是判断产品合格与否的最主要的依据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标准的类型可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类。对于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标准化法要求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实行生产许可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根据标准化法和产品质量法的要求,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其产品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其产品质量水平必须符合相关的卫生、安全通用标准和基础标准的规定,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企业应根据以上几个方面的规定制定企业标准,经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对申请企业的产品要求在产品实施细则中予以规定。
17. 申请企业涉及国家产业政策的,有何限制要求?
根据《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7项的规定,申请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国家产业政策所涉及的主要是限制、禁止类产品、工艺装备及落后生产能力等。申请企业应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的要求,在生产中不得使用国家已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不得投资建设国家禁止新上的产品生产线。企业申请取证时,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要求:一是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情况;如:生产水泥的窑径小于2.2米(年产4.4万吨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生产带肋钢筋的横列式小型轧机。二是不存在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如:生产水泥的新建水泥机立窑、湿法窑生产线,生产燃气热水器的新建直排式燃气热水气生产线。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不再批准该类型生产企业的取证申请,企业不得再从事此类产品的生产或者利用此工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申请企业涉及国家产业政策的,对企业的相关要求在产品实施细则中予以规定。
18. 法律、法规对发证产品有其他规定的,如何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根据《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由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产品涉及的范围比较广,有些产品的生产除了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可能还有其他规定,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取得相关管理部门核发的批准书。法律、法规对相关产品有其他规定的,将在产品实施细则中规定具体衔接措施,保证法律、法规的一致性。
19. 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步骤有哪些?
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步骤有:
(1) 企业提出申请
企业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作出是否准予受理的决定,并按规定书面通知企业。省级委托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从其规定。
(3) 产品审查部或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企业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
由产品审查部或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审查组,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企业实地核查。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4) 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
检验机构按照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的要求和期限完成检验工作。
(5) 产品审查部报送材料
产品审查部按照有关规定完成企业申报材料的汇总和审核,并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6) 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发证
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颁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0.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时需要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时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 产品实施细则要求的其他材料;
(4)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21. 新建企业在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期间如何生产销售?
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新建企业,在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后,应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受理生产许可申请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产品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22. 如何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封面?
企业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封面,应注意以下几点:
(1)产品类别:填写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目录的产品名称;
(2)产品名称:填写产品实施细则的产品名称;
(3)企业名称:填写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名称,并加盖公章;
(4)联系电话:填写有效的企业联系电话;
(5)联 系 人:填写企业负责办理生产许可证工作的人员姓名;
(6) 申请类别:根据企业申请的情况分别在发证、迁址、增项、其他后面的“□”中打“√”,集团公司增加所属单位在“增项”前的“□”打“√”;
(7)申请日期:填写企业的实际申请时间,用大写数字填写,如:“二零零五年七月十五日”。
23. 如何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的申请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的申请企业基本情况,应注意以下几点:
(1)企业名称、住所、经济类型等:填写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名称、住所、经济类型等。企业名称应与营业执照、公章及封面的填写一致;
(2)生产地址:填写申请企业的实际生产场地的详细地址,要注明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县)、路(街道、社区、乡、镇)、号(村)等;
(3) 邮政编码、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应按企业实际情况填写;
(4) 组织机构代码:按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
(5) 营业执照注册号:用阿拉伯数字填写企业营业执照上注册的编号;
(6) 成立日期:与营业执照的注册日期相同;
(7) 经营期限:与营业执照的规定相同;
(8) 固定资产:按企业实际情况填写;
(9) 注册资金:同营业执照;
(10) 法定代表人:应与企业营业执照一致;
(11) 企业负责人:应与企业营业执照中的企业负责人一致;
(12) 质量保证负责人:企业质量主管;
(13) 联系人:同封面;
(14) 从业人员总数、专业技术人员数:按企业实际填写;
(15)年总产值、年销售额、年缴税总额、年利润等项经济指标,均填写企业上一年度实际完成情况;新投产,实际生产期未满一年的企业,该四项指标可不填写;
(1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对照产品实施细则,按照企业的实际情况填写。
24. 如何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的申报产品基本情况?
企业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的申报产品基本情况,应注意以下几点:
(1) 项目总投资:项目总投资额;
(2) 年设计生产能力:年设计生产数量;
(3) 涉及国家产业政策情况:对照产业政策的要求,按企业实际情况填写;
(4) 产品单元、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规定填写;一次申报产品数量多的申请企业可附页,附页注明“申报产品基本情况附页”;
(5)产品标准:按照产品实施细则规定和与取证产品相关的企业明示标准填写;
(6)申请类别:同封面。
25. 如何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人员情况?
企业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人员情况,应注意以下几点:
(1)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人员指与生产该产品有直接关系的人员,主要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负责人)、负责产品开发设计、生产、工艺、采购、设备管理、检验等的主管人员;
(2)职务栏:一般应填写担任的行政职务,如总经理、总工程师、车间主任等;
(3)职称栏:一般按工程技术人员职称资格证书填写;
(4)工作年限:从事本岗位工作的年限,不是工龄;
(5)工作岗位:一般按其所在的部门或者岗位填写。
26. 如何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的主要生产设备、工装明细?
企业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的主要生产设备、工装明细,应注意以下几点:
(1) 名称:对照该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的要求,填写企业实际具备的生产设备、工装。一般按生产工艺流程填写。填写设备名称时不得填写俗名和别名;设备、工装按该产品实施细则的规定,可以外协的,应在明细表中生产设备名称后增加“外协”字样予以说明;
(2) 规格型号:指设备铭牌、说明书中标明的尺寸、规格、等级等;
(3) 数量:按企业实际所配备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的数量填写;
(4) 完好状态:指设备的完好程度,一般分为完好、待修和报废三种,按照设备、工装的实际状态填写;
(5) 使用场所:指设备、工装实际使用的场所或工序,如某车间、某工序等;
(6) 生产厂及国别:对国产设备,填写生产企业的全称;对进口设备,可只填写国家名称;对自行设计、制造的设备、专用机械、工装填写自制;
(7) 生产日期:按设备铭牌、合格证、或说明书中主要的生产日期填写;
(8) 购置日期:按设备台帐中设备购进日期填写;自制设备按设备档案中竣工日期填写。
27. 如何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企业主要原材料、外购件和外协件明细表的要求?
企业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企业主要原材料、外购件和外协件明细应注意以下几点:
(1) 原材料、外购件、外协件:指申请取证产品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外购件、外协件;
(2) 名称、规格型号:按所购的原材料、外购件、外协件对应的产品标准规定的名称、规格型号填写;
(3) 年需要量:每年需要使用的数量;
(4) 标准名称和代号:指原材料、外购件、外协件的产品名称和标准代号。所采用的标准可以是国家、行业标准,也可以是企业标准,但标准版本应为现行有效。对于外协件,也可填写按图外协或外协;
(5) 生产单位:填写原材料、外购件、外协件的生产厂家全称。使用的原材料、外购件、外协件等若是列入目录产品,这些产品的生产企业也应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如作为原材料的水泥熟料、铝合金型材产品;作为外购件的铅酸蓄电池产品;作为外协件的空气压缩机储气罐产品等。
28. 如何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明细?
企业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明细,应注意以下几点:
(1) 检测仪器、设备名称:按与申报产品单元相关的采购、过程和出厂检验所需的检测仪器、设备的实际名称填写;
(2) 规格型号:按检测仪器、设备的规格型号填写;
(3) 精度等级:对检测仪器、设备所具备的精度等级填写;
(4) 数量:按企业实际所配备的检测仪器、设备的数量填写;
(5) 完好状态:按检测仪器、设备的检定状态填写;
(6) 使用场所:按检测仪器、设备的实际使用场所填写,如在生产线或实验室使用;
(7) 生产厂国别、生产日期、购置日期填写同生产设备、工装。
29. 如何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
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应注意:
(1)所属单位名称:填写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所属单位名称;
(2)与集团公司的关系:填写子公司、分公司、生产基地及其他情况。
30. 什么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中的产品单元?
列入目录的产品,由于产品单元的不同,其生产设备、工艺特点、检验检疫手段等可能有较大的差异。在生产许可证管理中,将生产所需的生产设备、工艺特点、检验检疫手段等相近的产品组合,划分为一个产品单元,因此,一类发证产品可能有若干个不同的产品单元。具体的产品单元划分在产品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31. 企业一次申报多个产品单元的,如何申请?
企业一次申请列入目录产品的同一类别的多个产品单元的,只需填报一份申请书;企业一次申请列入目录产品不是同一类别产品的,则应按照产品类别,分别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32.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收费的项目有哪些?
按照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项目为: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的审查费、对产品进行检验的检验费三部分。
33. 什么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是进行企业实地核查所发生的行政成本性开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执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一个企业申请一个发证产品单元2200元,同一个企业每增加一个发证产品单元增收20%,即440元。
34. 什么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费?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是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根据产品实施细则的规定,为申请取证企业检验产品质量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所需要的费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标准均由国务院价格、财政部门批准。
35. 企业同一次申请多个产品单元应如何计算审查费、公告费?
一个企业同时申请办理一类产品中两个以上产品单元,一次审查的,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增收20%的审查费,即增加440元;不是同次审查的,应按照标准另行交纳。对于同时申请不同类别产品的,应按规定分别缴纳审查费和公告费。
36. 企业何时缴纳有关费用?
企业在提交申请并被受理的同时,向受理的质量技术监督局交纳审查费;在进行产品检验时,向检验机构缴纳产品检验费。
37. 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提出的申请后,有哪几种处理结果?
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提出的申请后,有以下三种处理结果:
(1)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格式、符合产品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2)不予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3)要求补正。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格式、不符合产品实施细则要求但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8. 企业申请不予受理的情况有哪些?
出现以下情况,企业申请不予受理:
(1) 申请产品不需要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
(2) 申请事项不属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
(3)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生产许可的,生产许可证主管机关经查实后,应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1年内企业再次申请同一列入目录产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
(4)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的,3年内企业再次申请同一列入目录产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
(5)依据《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企业被吊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3年内企业再次申请同一列入目录产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
39. 什么是企业审查?
企业审查包括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对产品的检验。
40. 如何判定企业审查不合格?
企业审查包括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对产品的检验,其中一项不合格即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
41. 完成对企业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有何时限要求?
完成对企业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时限要求是:
(1)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审查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实地核查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核查企业。
(2)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由产品审查部组织审查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产品审查部。产品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实地核查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核查企业,同时告知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3)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2. 企业实地核查的依据有那些?
企业实地核查的依据有:
(1) 产品实施细则,主要是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的产品单元以及对应的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生产工艺等要求,进行产品检验和判定依据等;
(2) 生产许可证工作相关规范性文件,主要是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一般性规定、要求等,如程序、费用等的规定;
(3)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主要是与该产品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43. 企业实地核查前的准备工作有哪些?
企业实地核查前,审查组要在审查组长的领导下,准备好审查资料并召开审查组预备会,与企业就企业实地核查计划等事项进行沟通和确认。
(1)资料准备:
①审查依据文件。 与该产品有关的法律法规、产品实施细则、技术标准等。
②审查工作文件。 如企业实地核查计划、企业实地核查记录表、企业反馈意见表等。
③企业申请材料。 申请书及其他材料;
④抽样单、封条等。
(2)召开审查组预备会议。 审查组长根据企业实地核查方案,明确企业实地核查进度、核查要点和人员分工,强调工作纪律和核查人员守则等。
44. 企业实地核查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企业实地核查是指审查组按照产品实施细则进行企业实地核查的全部活动,主要包括:企业质量管理职责、生产资源提供、技术文件管理、采购质量控制、过程质量控制、产品检验、文明安全生产及行业特殊要求等方面的内容。
45. 企业实地核查工作程序是什么?
企业实地核查工作的程序是:
(1)召开首次会议。 会议由审查组全体人员及被审查企业的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由审查组组长主持,会议内容是:
①介绍审查组成员;
②核对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申请产品单元等情况;
③说明审查的目的、依据、范围、核查人员分工、进度和工作程序、核查的方法、核查结果的判定方法和判定结论等;
④确定企业需要审查组回避的事项;
⑤告知企业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⑥说明审查组的工作纪律(包括保密的承诺);
⑦企业领导介绍企业情况;
......
(2)实地核查。实地核查的内容按产品实施细则中实地核查办法进行。审查组成员按照分工进行核查,并做好核查记录。
(3)审查组会议。企业实地核查结束,审查组召开审查组会议,会议内容主要包括:核对、确认核查记录,保证核查记录的完整性,统一核查意见,草拟核查报告和核查结论。
(4)与企业管理层沟通。审查组在末次会议前就核查的不符合项、核查报告和核查结论等重大事项与企业管理层交换意见,为末次会议作准备。
(5)末次会议。会议由审查组长主持,重申审查的目的、范围、依据,报告核查情况,完成企业应核实、签字、盖章的手续。能当场确定核查结果的,审查组以书面形式当场通知企业实地核查结果;不能当场确定核查结果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产品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核查结果。
(6)产品抽样。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经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该样品送达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6. 审查活动采用的方法和形式有哪些?
审查组开展审查活动,采取随机抽样审查的方法,主要形式有:审查文件、查看记录、察看现场、考察操作、交谈、考试等。
47. 对企业质量管理职责主要审查什么内容?
审查下列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1)企业领导中至少有一名质量负责人,全面负责质量工作。
(2)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和产品检验。
(3)企业应建立质量管理制度。规定对质量有影响的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和权限及相互关系。
(4)在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中应有相应的考核办法,并严格实施。
(5)检验部门、检验人员能独立行使职权。
(6)企业应制定管理职责文件和过程控制的程序文件,以保证产品符合规定要求。
(7)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能根据企业情况持续改进,并保持现行有效。
48. 对企业生产资源提供主要审查什么内容?
审查下列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1)是否具备产品形成过程必要的工作场所。
(2)生产设施是否齐备有效,是否有从原料加工、生产、包装、运输等满足生产工艺要求的设备。
(3)企业是否对生产设备进行有效的管理。设备台帐、说明书、履历、档案应保管齐全。设备维护保养完好,其性能与精度符合生产规程要求。设备维修计划,维修记录齐全。
(4)企业是否具备检验仪器及管理是否有效。化验室必须有能够完成产品出厂检验要求的设备,计量器具应有计量合格标识,在有效期内使用。计量器具的台帐、检定证书、周检计划、使用记录齐全。
(5)企业是否具有相应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企业生产技术、质量管理等重要岗位负责人,由经相关技能培训后合格的人员担任,具有一定的企业管理和产品生产经验。企业领导了解产品质量法规,了解对生产的产品质量应负的责任和义务。企业生产技术人员应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且有质量管理知识。 企业检验人员应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企业的工人应有一定的技术经验,能够看懂工艺操作规程、产品配方等技术文件,对生产设备能熟练操作。企业应对职工进行定期的技术培训、质量管理教育、技术资格考试和健康检查,符合上岗要求。
49. 对企业技术文件管理主要审查什么内容?
审查下列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1)企业是否具备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若是企业标准,应当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2)是否有完整的设计文件。
(3)是否有原材料的产品标准或验收标准。
(4)是否有生产工艺文件及关键工序作业指导书。
(5)是否有各岗位操作规程及工艺考核办法。
(6)是否有专门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企业的质量及技术文件管理。
50. 对企业采购质量控制主要审查什么内容?
审查下列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1)采购制度是否健全。企业如果是集团公司,且所属单位生产产品的中间产品,由总公司再包装出厂,应有中间产品的质量控制制度。
(2)对采购和委托加工合格供方的选择、评价等控制措施。
(3)采购文件是否齐全。如采购计划、采购清单、采购合同、技术标准等。
(4)采购验证制度是否健全。有物资采购文件和进货检验规定,对进厂的主要原材料进行验证,提供检验、验证记录和报告以及接收或拒收的处理意见和审批手续。
51. 对生产过程质量管理主要审查什么内容?
审查下列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1)工艺管理是否健全。企业应有各车间管理制度;对各车间的考核记录,对不合格品的管理制度,不合格品的鉴别、评审、隔离、处理的纪录。
(2)质量控制点是否明确有效。企业应对影响产品质量的关键工序或关键点在工艺流程图中明确标出,在关键工序或关键工段的工人能严格操作,认真记录。明确对特殊过程的控制措施。因设备或其他原因中断生产时,必须严格检查该批产品,如不符合标准按不合格产品处理。
52. 对产品检验条件主要审查什么内容?
审查下列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1)检验管理是否健全有效。 企业设立的质量检验机构要有独立行使检验的权力。企业根据产品标准要求,建立质量保证检验制度,确保产品质量。
(2)过程检验是否合理有效。企业应在生产过程中对半成品进行质量检验。做好检验记录。不合格的中间产品不交下段工序,严格按制度处理,处理后重新检验。原料到厂后,企业质量检验机构指定专人按抽样规程抽样检验。不合格原料不用于生产。
(3)出厂检验是否健全有效。企业严格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相应的企业标准要求,对出厂产品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出厂;检验合格,出具产品检验合格证,准予放行。
(4)检验设备的配备是否符合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检验设备是否经过计量检定并在有效期内。检验记录是否真实、齐全。
53. 对文明安全生产主要审查什么内容?
审查下列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1)生产现场是否整洁有序。布局是否合理。
(2)有无适宜的搬运工具、必要的工位器具、贮存场所和防护措施。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是否出现损伤。
(3)是否制订了安全生产制度。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是否出现损伤。车间库房等地是否配备了消防器材,消防器材是否在有效期。是否对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行隔离和防护。
(4)三废排放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危害人身健康情况。
54. 产品检验和判定的依据是什么?
产品检验和判定的依据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具体在产品实施细则中明确。产品实施细则中引用的标准、要求已经明确规定判定规则的,按所引用的标准、要求进行产品检验和判定;所引用的标准、要求未明确规定判定规则的,产品实施细则应明确规定判定规则。实际工作中,产品检验和判定依据产品实施细则进行。
55. 完成产品检验的时限有何要求?
产品不同,完成产品检验时限也不同。为保证审查工作的行政效率,应根据产品的标准、企业数量及分布和检验机构的检验能力及分布等情况,确定一个合理的完成产品检验的时限,并在产品实施细则中规定。
56. 何时进行产品抽样和送样?
根据《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产品抽样和送样的时限要求如下:
(1)抽封样品。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审查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由产品审查部组织审查的,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2)送样。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经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该样品送达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57. 产品检验样品应如何抽取?
产品检验样品的抽取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产品特性不同,产品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抽样数量、抽样方法和运送要求也不同,在产品实施细则中明确。
一般应在企业的生产末端或成品库里经过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进行产品抽样,抽样方法要使所抽取的样品具有代表性,且产品的抽样数量和抽样基数应符合产品实施细则的规定。抽样过程应有企业代表参加,抽样完成后将样品封好,填写抽样单,抽样人员和企业代表要在抽样单上签字,并加盖企业的公章。
58. 企业送样检验有何要求?
企业送样检验的要求有:
(1)完好性要求。保证无破损、无变质、保持封条完好地送达检验机构。如果在运送过程中有破损、变质或封条不完整的现象,检验机构有权拒绝接收样品。
(2)时限性要求。保证样品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送达检验机构。
59. 企业是否有权自主选择送样检验的检验机构?
根据《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可以按照审查组提供的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自主选择检验机构,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强制企业送样到特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60. 企业如何获知能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信息?
企业从以下途径获知能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信息:
(1)审查组告知;
(2)登录国家质检总局政府网站查询;
(3)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咨询。
61. 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多长时间能颁发生产许可证证书?
根据《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受理后,企业按规定接受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者产品审查部组织的企业实地核查和检验机构进行的产品检验。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 国家质检总局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不符合发证条件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规定的期限。
62.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者产品审查部判定企业审查不合格时,怎么办?
根据《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者产品审查部判定企业审查不合格时,应当及时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63. 国家质检总局如何公布获证企业信息?
根据《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将获证企业名单以网络、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同时,相关产品的发证、变更、吊销、撤销、撤回等情况还要及时通报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
64.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有多长?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65. 工业生产许可证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应如何申请换证?
根据《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换证申请。
66.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如何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根据《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67. 集团公司与所属单位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需要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集团公司与所属单位一起办理许可证的,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集团公司《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所属单位《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加盖各自公章的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集团公司出具的与所属单位关系证明原件;
(4)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每个产品单元企业的实地核查记录和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5)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产品检验抽样单;
(6)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7) 其他。
①企业法人在其登记的工商主管机关管辖区域外设点生产的应属设立分支机构,提交(1)-(6)项材料;
②取得生产许可证后,如果新增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应当提交(1)-(6)项有关材料及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③《集团公司待发证企业登记表》。
68. 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如何组织企业实地核查和材料上报?
根据《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凡实施细则规定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企业实地核查的,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可以直接派出审查组进行企业实地核查,也可以书面形式委托所属单位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核查,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按规定程序汇总上报有关材料;凡实施细则规定由产品审查部组织企业实地核查的,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将申请材料按规定报产品审查部,由产品审查部直接派出审查组进行企业实地核查,并按规定程序汇总上报有关材料。
69. 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加的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怎么办?
根据《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加的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审查合格后,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70. 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如何交费?
根据《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经审查的所属单位以及集团公司应当分别缴纳审查费和产品检验费,公告费按证书数量收取。
71. 对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的管理有何要求?
根据《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从事委托加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的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必须分别到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申请备案。
72. 什么样的企业可以进行委托加工备案?
根据《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委托企业必须是合法经营的企业,被委托企业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生产许可证。
73.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如何申请办理委托加工备案?
根据《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向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申请备案;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必要的核实,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74.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申请办理委托加工备案时,应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根据《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申请办理委托加工备案时,应提交的材料有:
(1)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4)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5)委托加工产品标注式样。
75. 委托加工企业备案后,对委托加工企业有何特殊管理要求?
根据《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委托加工企业必须履行备案承诺,不得随意改变委托合同和产品标注方式。
76. 公众如何获知委托加工企业信息?
公众可以向委托方和被委托方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咨询或通过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查询委托加工企业信息。
77. 获证企业增加产品单元、规格、生产基地以及产品升级的,怎么办?
根据《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获证企业增加产品单元、规格、生产基地以及产品升级的,应按照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办理变更手续。符合条件的,由国家质检总局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78.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的,怎么办?
根据《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而修订产品实施细则时,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根据需要组织必要的补充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79.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怎么办?
根据《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变更、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当及时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产品审查部或者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规定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80. 什么是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
根据《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证书)是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允许企业合法生产、销售和经营性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证明文件。它分为正本和副本,均有国家质检总局的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印制。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发证的,其生产许可证证书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印制,套印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印章。
证书式样见附录。
81. 生产许可证证书应载明哪些内容?
根据《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生产许可证证书正本应当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
生产许可证证书副本应当还应载明获证产品信息、生产基地和企业监督检查记录等,其中获证产品信息应与生产基地对应。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应当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企业监督检查记录包括变更记录、日常监督检查情况、重大质量事故、企业自查情况记录等。
82. 企业名称、住所名称、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住所迁移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怎么办?
根据《实施办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名称、住所名称、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和住所迁移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后1个月内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省级委托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收到上报的企业名称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25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做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83. 企业名称变更所需的材料有哪些?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加盖公章;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或复印件(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确认盖章),证明应明确企业名称变更前后的关系;
(4)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84. 企业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变更所需的材料有哪些?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加盖公章;
(3)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4)当地公安部门或有关政府部门的证明原件或复印件(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确认盖章)。
85. 企业增加产品单元、规格、生产基地以及产品升级所需的材料有哪些?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按照产品实施细则要求的企业实地核查报告或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3)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86. 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证书所需的材料有哪些?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补领申请书》。
(2)企业遗失、毁坏声明原件。企业应在《中国质量报》或当地省级主要报纸上刊登遗失、毁坏声明,并注明该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名称、发证日期及有效期。
(3)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企业加盖公章。
87. 企业迁址所需的材料有哪些?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应符合以下要求:营业范围和经营方式覆盖申报的产品、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以受理时的时间为准)、营业执照复印件应由申请企业加盖公章;
(3) 每个产品单元的企业实地核查记录和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4)产品检验抽样单;
(5)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6)生产许可证证书正本、副本;
(7)其他。
①《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企业实地核查记录、企业实地核查报告、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企业公章等的企业名称应与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完全一致。
②企业在办理生产许可证过程中,因名称变更导致上报材料中企业名称、住所名称、生产地址名称不一致的,应补充有关名称变更材料。
88. 名称有误证书更正,所需的材料有哪些?
(1)《生产许可证更正登记表》,产品审查部或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签署意见并盖章。
(2)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加盖公章。
(3)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89. 产品内容有误证书更正,所需的材料有哪些?
(1)《生产许可证更正登记表》。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将相关证书报送产品审查部,产品审查部签署意见并盖章。
(2) 需更正的生产许可证正本或副本。
90. 什么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
根据《实施办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质量安全”英文(Quality Safety) 字头(QS)和“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标志主色调为蓝色,字母“Q”与“质量安全”四个中文字样为蓝色,字母“S”为白色。
QS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
91. 如何进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根据《实施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编号采用大写汉语拼音XK加十位阿拉伯数字编码组成:XK××-×××-×××××。其中,XK代表许可,前两位(××)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92.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使用有何规定?
根据《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必须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标注的裸装产品,可以不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有三方面的要求:一是标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位置应当易于识别和查验。二是根据产品的不同特点,企业取得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首先应在其产品上标注;其次应在其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注;也可以在其产品、包装、说明书上同时标注。三是不属于列入目录管理的产品和属于列入目录管理的而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不能在其产品或包装、说明书上标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93. 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如何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根据《实施办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应当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94. 委托加工备案如何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根据《实施办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委托加工企业必须按照备案的标注内容,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进行标注。
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的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95. 对生产许可证证书、标志和编号有何管理要求?
根据《实施办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生产许可证证书、标志和编号。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生产许可证证书、标志和编号。
96. 对获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方式有哪些?
对获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方式有:
(1)日常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区域监管责任制的要求对发证产品生产企业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同时负责发证产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举报、投拆的调查处理。
(2)定期监督检查。定期监督检查是指有计划地对企业提交报告的审查、对企业生产条件实地核查和产品质量抽查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结合投诉举报的情况,年度国家、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抽查情况和对企业定期提交报告的审查情况,抽取一定数量比例的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主要有:一是检查企业提交报告的真实性;二是实地核查企业是否具备持续生产质量稳定合格产品的能力。检查一般按该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三是查验产品或包装、说明书上标识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是否与企业获得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上的内容一致;四是检查企业是否按照产品的范围进行生产等。
(3)不定期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发证产品的质量安全状况以及防止突发事件的需要,结合发证产品存在的问题而进行的随机性的监督检查,可以对所有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也可以对某个企业或者某个局部地区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不定期监督检查目标明确,检查对象和检查内容针对性强,对打击无证生产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具有重要的整治作用。
97. 企业自查报告的内容有哪些?
根据《实施办法》的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获证企业自取得生产许可证之日起,每年度应当向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交自查报告。
获证未满一年的企业,可以下一年度提交自查报告。
根据《实施办法》的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企业自查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取证条件的保持情况;
(2)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等变化情况;
(3)企业生产状况及产品变化情况;
(4)生产许可证证书、标志和编号使用情况;
(5)行政机关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情况;
(6)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要求企业应当说明的其他相关情况。
98. 有关行政机关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哪些职权?
根据《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对涉嫌违反《管理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向有关生产、销售、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单位和检验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涉嫌从事违反《管理条例》活动的情况;
(2)查阅、复制有关生产、销售、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单位和检验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3)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管理条例》生产、销售、经营活动中使用的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99. 对未按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应如何处理?
根据《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未依照《管理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0.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应如何处理?
根据《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管理条例》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1. 取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的企业名称、住所名称、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以及住所变更而生产地址未变,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应如何处理?
根据《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住所名称、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以及住所变更而生产地址未变,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02.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应如何处理?
根据《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管理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103. 销售或者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应如何处罚?
根据《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4.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应如何处理?
根据《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5. 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应如何处理?
根据《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06. 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应如何处理?
根据《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7. 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108. 违反委托加工备案有关规定的,应如何处理?
根据《实施办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委托加工企业未按规定备案或擅自改变备案标注方式的,被委托企业未按《实施办法》第九十条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未改正的,吊销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
109. 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否可否继续申请?
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依据行政许可法和《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撤销其取得的生产许可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3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生产的同一产品的取证申请。
110.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规定定期向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交报告的,应如何处理?
根据《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规定定期向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交报告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111.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应如何处理?
根据《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到期复查仍不合格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112. 对未进行许可范围变更擅自扩大许可范围生产的,应如何处理?
对未进行许可范围变更而擅自扩大许可范围生产的,对其擅自扩大范围的产品按照《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113. 企业在试生产期间,企业生产、销售产品有何规定?
根据《实施办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有关规定,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产品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114. 在试生产期间,未按规定生产、销售产品的,应如何处罚?
根据《实施办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企业在试生产期间,未按规定生产、销售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仍不改正的,按照《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处罚。
115. 对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企业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企业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116. 什么情况下应当撤销生产许可?
根据《实施办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审批机关应当撤销生产许可,但是撤销生产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除外: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生产许可的;
(5)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的;
(6)依法可以撤销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117. 什么情况下应当撤回生产许可?
根据《实施办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审批机关应当撤回生产许可:
(1)被许可生产的产品列入国家决定淘汰或者禁止生产的产品目录的;
(2)被许可人不再生产被许可的产品的;
(3)生产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导致生产许可项目依法被终止的;
(4)依法应当撤回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118. 什么情况下应当吊销生产许可?
根据《实施办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审批机关应当吊销生产许可:
(1)未依照规定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情节严重的;
(2)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情节严重的;
(3)产品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经整改复查仍不合格的;
(4)依法应当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119. 什么情况下应当注销生产许可?
根据《实施办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审批机关应当注销生产许可,并办理有关手续:
(1)生产许可有效期满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取证的;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3)生产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生产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120. 实施吊销或者撤销生产许可证前,可否暂扣生产许可证?
根据《实施办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对违法企业实施吊销或者撤销生产许可证前,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暂扣生产许可证。
暂扣生产许可证期限为7日(产品检验机构检测时间除外)。违法行为属实,依法应当吊销或者撤销许可的,许可审批机关对暂扣的证书予以收回;经调查取证决定不予吊销或者撤销许可的,对暂扣的证书应当及时退还企业。
121. 企业对生产许可、行政处罚有异议的,如何处理?
根据《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对生产许可、行政处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