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全系统注册登记部门的队伍作风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首问责任制是指全系统注册登记部门在规定的职责和管辖范围内,履行工作责任、办理来访时、负责到底的工作制度。首问责任人是指第一位接受来电、来信、来访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首问责任制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使群众高兴而来,满意而归。首问人必须使用服务文明用语,严禁使用“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等简单生硬、敷衍搪塞的不文明语言,对询问人必须做到热情、周到、耐心。
第四条 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事务,首问责任者必须一次性讲清办事程序及所需条件、资料,并提供相应的表、册等,必要时提供书面办事指南,凡符合法定条件、手续齐全的,依法定程序、时限及时予以办理。
第五条 不属于首问责任人岗位职责范围,但属于本部门或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事务,首问责任人要负责将办事人引导给经办人;经办人不在时,首问责任人可依照办事人的要求作好记录进行转达或代为转交材料。
第六条 不属于本部门或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事务,首问责任人要热情周到地接待办事人,并告知或引导给相关部门。
第七条 首问责任人属下列情况之一,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一) 有紧急事宜需要马上外出的;
(二)因工作需要,不能离开岗位,但又无法指明办事者要找的部门、单位或工作人员的;
(三)代办人从委托起,即视为首问责任人,负责首问责任人同样的责任。
第八条 凡违反首问责任制规定,受到办事人投诉,经查属实的,予以通报批评,被媒体曝光或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按市局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 首问责任制适用于全系统注册登记部门的所有工作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