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推动全系统注册登记部门的效能建设,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为单位、个人提供优质、高效、满意的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限时办结制度是指全市系统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注册登记部门,根据职能配置和工作要求,对前来办事人员提出办理的事宜,在符合法定条件、手续完备齐全的情况下,依照法定期限或者承诺期限按时办理完毕的具体规定。
第三条 限时办结要明确具体的办事期限,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无特殊情况下,不得超期办理。
(一)对申办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凡提供的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分别在5个和3个工作日内发照,对下岗职工、残疾人、复员军人、大中专毕业生等特殊人群申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分别在2个和1个工作日内发照;
(一)对申办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凡提供的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分别在5个和3个工作日内发照,对下岗职工、残疾人、复员军人、大中专毕业生等特殊人群申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分别在2个和1个工作日内发照;
(二)对政府招商引资重点项目以及经省、市、区政府批复的改制企业和被评为市级以上(含市级)“光彩之星”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分别在2个和1个工作日内发照;
(三)对内资企业单纯地址、名称、减少经营范围、营业期限、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变更登记、企业备案事项以及证照管理事务的登记,进入“简易登记绿色通道”,凡其提供的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1个工作日内发照;
(四)对来人、来电、来函等方式进行咨询的,能解答的当场给予解答,解答不了或职责范围之外的事项,应按首问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办理的事项如涉及多个单位或部门的,应尽快与相关部门协商,提出办结意见,并将结果告之当事人;
(六)遇到紧急事项或特殊情况的,要马上向有关的上级部门和领导请示,并根据批复情况及时处置。
(五)办理的事项如涉及多个单位或部门的,应尽快与相关部门协商,提出办结意见,并将结果告之当事人;
(六)遇到紧急事项或特殊情况的,要马上向有关的上级部门和领导请示,并根据批复情况及时处置。
第四条 因主观原因不执行限时办结制度的,延误办事,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限时办结制度执行情况,要列入年度考核内容,其处理结果要和干部的晋级、升职、奖金等挂钩。
第五条 系统注册登记部门要切实遵守限时办结制度,所有管理服务事项及时限,一律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