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湖南省股份合作制企业后续处理意见》(以下简称《处理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执行。现就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工商局〈湖南省股份合作制企业后续处理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26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改革开放探索建立企业制度而产生的过渡性企业形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确立,股份合作制企业已完成其历史使命,省人民政府已于2008年1月14日宣布废止《湖南省股份合作制企业试行办法》,原登记的股份合作制企业需要进行后续处理,积极稳妥改组、改制。这是一项工作量大,政策性强,涉及多方利益,关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各级工商机关要充分认识股份合作制企业后续处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认真组织股份合作制企业后续处理工作有序开展。
二、认真清理,摸清底数。一是要与信息中心积极配合协作,掌握本地登记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数量,包括开业、注销、吊销(包括已吊销尚未办理注销登记企业)户数。二是要充分结合网格监管、属地监管,切实清查实际存在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户数,如发现股份合作制企业所在地址与登记不符,务必查明现状。三是要认真清理股份合作制企业档案,掌握原登记情况,并按《处理意见》的类别汇总建立台帐,确保提高后续处理工作效率,提高工作质量。
三、掌握政策,依法处理。要按照《处理意见》的要求,积极向各级政府汇报,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与其它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工作。要掌握和熟悉有关工商登记法律法规及《处理意见》规定,认真审查登记材料,严格按照登记程序依法办理。要加强与企业主管部门联系,取得企业及相关部门支持,确保后续处理工作稳步进行。除农村信用合作社允许延长至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改组、改制外,其它股份合作制企业原则上应立即进行改制。
四、加强研究,及时报告。股份合作制企业后续处理工作涉及多项遗留问题处理,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工作任务,如遇疑难问题,及时报告省局研究。
